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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机制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5-05-14 作者:徐岚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

◎摘  要  在我国,实行全国性的学位论文外审制度是强化学位质量保障的要求,通过平台进行匿名评审是确保公平的相对最优解。要防止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出现误判与“恶意评审”,就要平衡学术活动中的权力关系,畅通个体自主权在不同阶段的表达渠道,避免专家对同行评议权力的滥用或敷衍应付不作为。应细化论文评价颗粒度,实现智能匹配;增强评阅系统反馈度,打破沟通壁垒;注重评阅者学术伦理,构建评审者画像;完善全链条培养环节,健全申诉机制;理性看待评审作用,科学使用评审结果。

◎关键词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同行评议

学位论文评价是学术评价的重要内容,是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是一种重要的同行评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全国性的学位论文外审制度的必要性;二是采用匿名评审是否可能带来“恶意评审”,损害学位论文评审的公平性。因此,本文将阐述学位论文评价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的依据,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的策略。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必然性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条件,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对学位申请、专家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等环节作出规定。

在加强质量监督体系建设的背景下,以统一的机构与平台来监管学位论文整体质量,可以更好地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1]。为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承担了智能化平台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为全国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公益性学位论文质量监测与分析服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评议要求、自主把握送审流程、自主使用评议结果。此外,学位中心还依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组织开展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工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测工作。培养单位将学位论文通过统一平台送外审已成为趋势。

学位论文外审的本质和期刊论文、职称晋升评价中的匿名外审是一致的,都是一种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是学术职业的典型特征和学术专业性的体现,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旨在评价学者研究的质量与创新价值。学位论文外审平台送审执行严格的“双盲审”,即评审者和被评者彼此不知道对方是谁,以最大限度减少主观因素干扰,实现论文评阅的客观性,彰显学术规范的科学性。因此,学位论文评审中的“双盲审”不仅是锤炼研究生学术素养的“磨刀石”,也能够保护研究生的利益。

“恶意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由于个人偏见、利益冲突或其他非学术因素,评审者故意给出不公正的负面评价。在评判是否是“恶意评审”时,主观故意性是关键因素。由于“恶意评审”的存在,有人建议采用体育、艺术赛事常用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平均分的方法,来避免平均分受到极值的较大影响。但是,这种做法会引发新的不公平。第一,目前论文送审专家人数一般为三人,若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法,势必要求增加送审专家人数至少达到五人。当前研究生扩招已经导致论文评审的压力大增,评审专家库扩容赶不上毕业生人数增长速度,在有限的时间里增加任务量,只会导致评审专家为每篇论文分配的时间更少,评审质量难以保障。第二,论文评审重要的是评审意见而非分数,评审专家均为独立评审,意见相左、分数有高低是正常的,如果他们按照评价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给出评分,仅仅因为是最高分或最低分就将评分作废,连带一起删除其评审意见,既是对评审专家极大的不尊重,就法理而言也是站不住脚的。既然第三方平台送审的制度设计是合理的,能否客观、公正地衡量和评判学术成果的关键点在于以下方面:对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的学位论文评价是否制定了恰当标准,评审程序是否规范,评价者的素质与能力是否匹配。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误判与“恶意评审”的原因分析

目前,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评价标准分类不清,评价质量依赖于评阅人的学术素养和对学术伦理的理解与自觉遵守;评审结果一致性差,同一篇论文可能收到不同评阅人差异较大甚至完全相反的评审意见;评阅时间缩短,少数评审专家敷衍草率地出具评审意见,甚至凭个人好恶做出简单判断。也有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存在评审专家选择不合理、不利于博士学位论文创新、论文作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2]。学术研究的本质在于创新,高质量的论文更具创新性。但论文匿名评审的过程是一个诉诸学术共同体“规范”的过程,更具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更有可能突破现有范式,因此也更有可能被大多数身处并接纳现有范式的学者所排斥。一些研究生因而选择规避风险,倾向于在成熟的研究领域选择易于研究的甚至是重复性研究的选题,以提高论文盲审的通过率,而很少敢挑战有创新价值但难度大的学位论文选题。

学术权威虽然具备较高的学术声望和评判能力,但他们在学位论文评审中也可能会出现误判,这种误判会降低评审规则的合法性和评审制度的效率[3]。有研究者基于贝叶斯定理,利用数据模拟方法研究发现,即使在评审者具有很高的论文鉴别力的前提下,完全基于外审专家意见来判断毕业论文质量仍会存在相当大的误判风险[4]。误判的原因是多元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科学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当学生进行交叉学科领域研究,学术权威超出其专业领域行使评价权力,更容易发生误判。并且,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跨学科、交叉学科学位论文在评审中不仅面临学科知识认知差异,并且面临难以获得身份认同和不同学科评审准则解释差异的挑战[5]。除了特殊的交叉学科类论文,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同一问题的观点争鸣很普遍,因此也很难用简单的对与错来评判学术研究成果。

匿名评审制度的本意在于杜绝学术评价中“关系网络”“山头主义”等因素对公平与质量的侵蚀。有研究者认为,在学术活动中,学者要面对来自个体的自主探究权力、源于学术共同体内部的集体权力以及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在三种基本的权力关系中,同行评议因能体现学术活动的内在逻辑而获得了制度优势[6]。因此,如果有专家滥用同行评议赋予的学术认可权,来达到压制竞争者等利己的目的,就会产生“恶意评审”。但若因为存在“恶意评审”的可能性就否定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则是因噎废食。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要考虑的是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三种权力间结构性的平衡,畅通个体自主权在不同阶段的表达渠道,避免专家对同行评议权力的滥用或敷衍应付不作为。

改进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机制的建议

细化论文评审颗粒度,实现智能匹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7],目的在于建立符合相应学科领域特点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学科范式的存在导致不同学科间“隔行如隔山”的现象,可能会增加主观误判的机会,即使在同一个学科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的范式差异也较大。目前平台推送常常基于“大同行”,未来可以进一步提升系统的辨识能力,将学科精确到二级学科或具体研究方向,以实现评阅者和被评论文学术方向的精准匹配。这种匹配不仅依据专家所填写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和研究领域关键词,更是基于专家学术成果数据构建大语言模型,使匹配更加智能化。此外,还可以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专门大模型进行初步筛选和标准化评估,调用学术数据库支持,辅助评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提高专家评审效率。尤其是对跨学科学位论文的评价,由于精通多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当前还比较稀缺,人工智能的介入可以减少误判的可能性,但最终的判断仍由专家作出。

增强评阅系统反馈度,打通沟通壁垒。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些专业方向的“小同行”圈子很小,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者被评者所在团队容易被辨识而实际难以真正实现匿名评审。另外,对专家评阅意见的大数据分析结果也表明,硕博阶段跨越了不同学科的学生其论文在送审中得到不合格评价的比例远高于无跨学科经历学生写的、所属学科领域分明的论文。可见,在交叉学科领域,找到合适的对不同学科都有了解的专家很不容易。目前评审者给出评阅意见是单向行为,与被评者之间完全隔离,没有反馈。在跨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评审专家未必能够完全理解论文所涉及的不同学科专业知识和研究范式,实时沟通能减少误判机会,因此,增强评阅系统的反馈功能成为新的诉求。可以探索在系统中以批注的方式对文章细节提问或提出修改建议,系统实时推送给作者限时回复。这对评审理念也是一种修正,即匿名评审的目的不是“审判”而是“改进”。

注重评阅者学术伦理,构建评审者画像。同行评议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专家遴选、回避、奖惩、监督、申诉、诚信等一系列规则。有研究者构建了一套评审专家画像的定量化指标,包括基本属性数据、学术领域数据、行为数据、审稿倾向性数据和定制化数据等[8]。评审者画像中应动态记录和分析该评审者过往的所有评阅意见,且图书馆在存档学位论文时也需把外审评阅意见纳入,提升评审者的责任感,使其敬畏手中权力。当前,专家遴选仅根据提交的材料,应当加强评审专家“上岗”前培训,通过学术会议、期刊论文等渠道增进探讨,不仅可以增强其评审能力,也有助于增进对评审标准的共识、加强学术伦理建设和开展经验交流。实际上,有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之间落差较大,可能是评审专家未能有效理解和执行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之要求和标准的结果,培训是提高评审结果信效度的必要手段。此外,建议平台增加基于智能算法的赋分与奖励制度,依据评审经验、评审意见的具体性、与仲裁结果的一致性等,定期为专家的评审能力综合赋分,为优秀专家颁发荣誉证书。

完善全链条培养环节,健全申诉机制。高质量学位论文产出,是学生学习投入、导师悉心指导、院系培养环节助力的结果。不应“唯外审”而忽视全链条培养环节,忽视论文质量保障的整套程序。当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一般均建有较完善的制度,例如开题、中期考核、预评审和预答辩制度,最终决定权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9]为此,要畅通申诉渠道,可以及时邀请新的评审者进行评议并缩短评审时间,也可以在平台增设与外审专家互动沟通的渠道,以及时消除误解、增强容错机制、实现包容性发展。外审意见不一致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当外审评判的反差过大时,学位授予单位的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发挥决定作用。对争议较大的论文,引入多轮评审或交叉复审。当学位申请人申请学术复核时,学位授予单位应成立独立的复核委员会,处理申诉和争议。平台向评审专家反馈仲裁结果。

理性看待评审的作用,科学使用评审结果。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匿名评审结果不应过度使用,尤其要避免过于工具性的使用而导致学术评价机制的扭曲和异化。须知匿名评审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改进学术作品,应更加重视评阅意见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分数本身。平台送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兜底”而不是“拔尖”,匿名评审从作用上更适合于保障各培养单位培养质量的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台送审的结果以其突出的整体公正性,可以作为度量论文基准质量的必要条件,但由于评分等级与外审专家对指标的理解和宽严标准密切相关,且缺乏相应的参照系,不建议以外审评分等级直接作为论文评优的必要条件。总之,需要通过制度约束、技术赋能和学术伦理建设,最大限度降低非合理因素干扰,同时树立正确认识,即匿名评审是学术评价的一环,而非唯一标准,不可让误判与“恶意评审”成为公平的“盲区”。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1402/t20140212_165554.html.

[2]眭依凡,毛智辉.关于完善我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2(11).

[3]李尚群.权威的可谬性: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的当下隐忧[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9(2).

[4]胡安宁,李东雨,陈滔.毕业论文匿名评审制度中的“误判”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21(2).

[5]赵红军,邱厌庆.学科交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中隐性沟通的研究与实现[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1).

[6]阎光才.学术共同体内外的权力博弈与同行评议制度[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9(1).

[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26/202009/t20200928_492182.html

[8]孙红梅,刘荣,米然,等.学术与评审:学术论文评审的演变及专家画像定量化指标的构建[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21(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EB/OL].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202404/t20240426_1127804.html.

【作者:徐岚,单位:厦门大学】

(原载2025年第8期《中国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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